朔州市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
朔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为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工伤保险待遇实现稳步增长,8月份,朔州市人社、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对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幅度确定,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朔州市月伤残津贴最高达到6116元,最低也不低于165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其护理费每月最低为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其护理费每月最低为7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其配偶抚恤金每月最低为82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最低为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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