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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

  2012年,晋城市工伤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调整后,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60元、140元、120元,月伤残津贴不足1350元的,调整到135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护理费分别不低于1200元、980元、76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分别不低于760元、580元。此次调整的对象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以及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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