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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赔偿费用怎样计算?

  导读:在北京,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事故赔偿的费用怎样计算?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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