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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对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有什么规定?

  导读:长沙女职工一般享受98天产假,晚育的增加30天,领独生子女证的,丈夫享受护理假15天,可请哺乳假6个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的知识内容。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一、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根据《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1、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视为出勤。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

  三、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2、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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