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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导读: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最低为90天。那么,广东中山晚婚晚育产假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晚婚晚育产假的知识内容。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晚育的女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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