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当前位置: 面试问题网 > 劳动法规 >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 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相关文章

1.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2. 法律对于隐私权有哪些规定?

3. 西安女职工产假有哪些规定?

4. 苏州劳务派遣有哪些规定?

5. 成都婚假有哪些规定?

6. 广州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

7. 银川对陪产假有哪些规定

8. 重庆企业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9. 工伤医疗期规定是如何的?

10. 法律对妇女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mianshiwenti.com/a2741.html

点击展开全部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程度:

进入下载页面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相关内容

「汕头市对于医疗期有哪些规定?」相关专题

其它栏目

也许您还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