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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履行检察职责和从事职务活动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检察人员崇高的价值追求,对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检察人员如何理解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一、检察职业道德的渊源、概念及理解

  1、我国检察职业道德的渊源及发展

  我国检察队伍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的最初步伐始于1988年,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从严治检”的方针;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通过,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2001年 6月,检察官法修订,它增加了检察官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等内容;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道德规范》),它对检察人员职业行为的规范和道德素质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通过,检察官被纳入公务员范畴;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我国检察职业道德的建设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历程也远远不止以上这些内容。为加强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业性规范,如《检察人员纪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等,这些文件、规定的出台都为我国的检察职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检察职业道德的概念

  各行各业都有与本行业和岗位的社会地位、权利及义务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这就是职业道德。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师德”、“医德”等也就是对该行业职业道德的简称。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当然也有自己行业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这就是检察职业道德。我们所说的检察职业道德是指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所有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官与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是检察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是对检察职业的特殊要求。

  目前我国只对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了具体规范,即制定了《基本准则》,当然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该《基本准则》只是检察职业道德主要内容的体现,并不是其全部内容。《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所以实践中对检察院中的其他人员诸如书记员、工勤人员等也是按照检察官职业道德来进行要求和规范。

  3、《基本准则》与《道德规范》的差异

  2002年最高检制定的《道德规范》全文内容仅167字,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原则性的,用语是宣言性、倡导性、号召性的一般表述。而 2009年出台的《基本准则》,全文共6章48条,其内容细化为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的具体规范准则,渗透、融入到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有很强的针对性。与2002年出台的《道德规范》相比较,《基本准则》明确对检察官职务外以及退休检察官的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还将《道德规范》中的“严明”的提法改成 “文明”,提倡“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这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新发展。

  4、检察职业道德与道德、法律规范的区别

  道德,通俗地讲是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内容通常比较原则、抽象、模糊。而检察职业道德,说到底也属于道德的范畴,它既有包涵社会一般道德的因素,也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即针对检察行业、检察人员的特殊道德要求。如检察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内容明确,通常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 。

  从调整范围上看,检察职业道德不仅调整检察人员的外部行为,还调整检察人员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检察人员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是非善恶分明,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被害人,检察职业道德要求检察人员要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却未赋予检察人员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如果检察人员向被害人索要报酬肯定会被视为不道德。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如检察官法把一些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加以确认。人们常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恶法亦法等,说明法律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问题,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仍要靠道德来解决,所以我们在制定了检察官法之后,仍需要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

  5、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忠诚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古人把忠诚视为做人的底线。忠诚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对检察官来说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周永康同志指出,“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的手中”。忠诚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是一种思想境界、一种情感,更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力量和实实在在的行动。

  公正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如果说公正是法律的生命,那么执法者就是维护法律生命的守护神,司法公正就是执法者永恒的主题。检察人员如何摆脱利益纠缠,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已成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清廉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职业本色,是对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保证其忠诚、公正、文明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清廉,贪赃枉法、沆瀣一气,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清廉既是底线也是基础要求,检察官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职业价值取向,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才有可能忠实履行检察官的职责。

  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高尚境界,是检察人员最根本的执法理念之一。文明执法是依法办案的升华,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是时代和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一是明确我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检察职业道德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我国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原则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是我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区别不同道德类型的根本标志。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我国检察职业道德的精髓上升为全体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就必须依靠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使广大检察人员从思想根源上摆正个人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敢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言行和错误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二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需要。检察人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任,大多处在办案和监督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和诱惑的严峻考验,一个没有检察职业道德的检察人员,很难想象他在“糖衣炮弹”面前不迷失方向。当前一些检察人员正是由于职业道德失范,心理失衡等原因而执法不公、违法办案甚至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要打造一支经得起考验,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检察队伍,就必须不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使检察人员树立崇高的职业信念、职业素养、职业品德和职业风貌,保障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检察工作在发展,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如2009年高检院将以前“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道德基本准则修改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010年检察机关将“社会化解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三项重点工作。这些新的工作和要求都赋予了检察职业道德新的时代内涵,要使检察人员的道德修养与时俱进,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步伐,就必须加强新形势下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软实力,使其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和精神支撑。

  三、违背检察职业道德的主要表现

  1、对 “三个至上”思想的认识不到位。一些检察人员受西方法治思想理念的影响,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只要坚持宪法和法律“一个至上”就行了。笔者认为这些检察人员是没有认清我国宪法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职能,只是在讲抽象的“宪法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对宪法和法律的影响及干预都表明,只讲宪法法律“一个至上”是片面的和难以成立的。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的集中体现,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严密的科学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他们之间虽然在内涵、侧重方面存在差异,但本质上是相互一致、内在统一的。

  2、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缺乏。一些检察人员经常是就案办案,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不关心人民群众所急、所想、所需,把检察工作纯粹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弄不清我国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为谁服务的问题,常常造成案结事不了,群众不理解,党委不满意,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如在“佘祥林杀妻”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院)更多考虑的是有罪推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罪辩解、申诉置之不理,漠不关心,以致造成佘祥林被错误起诉。

  3、执法不公,利用检察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些检察官缺乏刚正不阿的作风,在金钱、人情、关系、权力等的诱惑和压力下,不敢坚持原则,不愿秉公办案,随意降低办案标准,产生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如在震惊全国的赵作海“杀人”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院)明知该案中尸体的身份没有查清,认定赵作海杀人的证据明显不足,但还是屈服于商丘市政法委协调后的意见,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4、为检不廉,利用检察职权吃拿卡要。个别检察干警认为现在执法环境太差,一人不可能独善其身,于是意志不坚定,原则不坚持,经常利用所谓的“潜规则”吃拿卡要。如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乘坐的“豪车”就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的。

  5、野蛮执法,利用检察职权耍特权,抖威风。如少数干警在办案过程为所欲为,和当事人大打出手,对群众大呼小叫,冷硬横推,甚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检察权滥用。如辽宁省辽阳市检察人员王某因车漆被刮而掌掴一名小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如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应尽的一项义务,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1、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1)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是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中的司法制度,中国的检察工作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体,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定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牢记人民检察的崇高使命,在大是大非面前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深刻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和乐于奉献结合起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2)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检察机关能否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开展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关键在于检察官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这是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定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和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维护司法公正的能力。

  (3)加强对文化知识的学习,做到文明执法。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文化的对道德的影响和引导作用毋庸讳言,没有文化内涵的道德是可想而知的。在恪守检察职业道德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文化的熏陶、渗透、潜移默化作用,不光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还要学习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经济文化等,不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情操,使自己在学习文化的过程明礼诚信,文明执法。

  (4)加强对检察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如何将纸上的规定真正内化于心,起码的一条就是要知道哪些事情是道德允许的,哪些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要自觉对照《基本准则》的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真正做到: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

  (5)树立法律信仰,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青铜器上,而是刻在人们的心中。法律不仅是“治国之一器”,更是人民之信仰,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官更应当具有尊重法律、热爱法律、维护法律和信仰法律的职业品格和人格,否则公正的法律必为一纸空文,必将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6)勤于实践,在实践中锤炼良好的职业品德。实践出真知,任何一种良好的道德都是从实践中得来的,好的修养和道德必定是知与行的统一。要将自己对检察职业道德的认识贯穿于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在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从小处做起,从细微处做起,通过实践来提升对检察职业道德的认识,做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表率。

  (7)主动接受监督。权利必须接受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异化。检察人员只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才能使自己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慎独慎微,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

  (8)经常性接受警示教育。“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警示教育真实性、深刻性往往比一般的教育手段更具说服力和震撼力,通过吸取“他们”的深刻教训,可以帮助检察人员更好地筑牢思想防线,起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的效果。

  2、加强外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1)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从增强检察职业道德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入手,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机制,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引领检察官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使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行为从偶然逐渐走向必然。

  (2)建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激励机制。目前,检察官队伍特别是基层院检察官的工作压大,责权不一,待遇偏低,社会地位不高,一方面难以提升检察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激励机制显得更为重要,给那些廉洁奉公、埋头苦干、钻研业务的检察官提供各方面的实实在在的激励和肯定,以提高检察官恪守职业道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面试问题网 www.mianshiwenti.com)

  (3)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将检察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考核和奖惩机制;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检察官“八小时以外”以及退休后活动的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制,诸如接受党组织、人大、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避免检察官业外活动对检察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只有把道德教育同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并以组织的手段强制执行,才能在调整检察人员行为上显示出强大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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