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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呢?

  导读: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定了一系列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下面由编辑为您介绍。

  不得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限。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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