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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职工如何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复查鉴定?

  导读:在广州,工伤职工可以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复查鉴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申请条件

  对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办理程序

  1、办理者携带相关材料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所需材料

  申请工伤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签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回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复查鉴定补材通知书》原件;

  3、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4、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6、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4R彩色照片;

  7、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联系方式

  87656275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复查鉴定收费350元(含劳动能力等级复查鉴定),无论参保与否,均需预交鉴定费,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结论不一致的,参保的工伤职工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依据:

  (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

  (二)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2011〕3号);

  (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对<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穗人社办函〔2011〕35号)。

  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穂府[2008]6号);

  (五)《关于广州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穂劳社工伤[2008]4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鉴委[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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