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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处理的法律规定

  辞退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有关辞退福利处理规定具体如下:

  引入了辞退补偿。

  会计规定:

  1.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2.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例:2007年1月13日,A企业集团主业改造、辅业分流过程,拟解除与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共计金额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1000000

  注: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或虽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实质上是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新准则的应用指南要求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例:2007年1月19日,A企业集团根据辞退计划(职工有选择权)条款规定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计算并计提预计负债5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5000000

  贷: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5000000

  注: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将其计入“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税法规定:

  1.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2.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为据实扣除,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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