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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 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0552--4095911;

  三. 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 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 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 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 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 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 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二.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三. 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四.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 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 一2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六. 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十七. 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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