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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上海市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明确了相关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等行为,最高将罚款5万元。

  逾期不缴将强制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均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最高将处以5万元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最高将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最高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仍然存在部分单位不开户不缴存、已开户单位不为部分职工缴存以及已开户单位整体欠缴等违规现象。

  违法者信息将公开

  此外,管理办法还确立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等。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还将推行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可按规定在上海公开违反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近年来,上海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逐年增加,归集额持续增长。据预计,2011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达到450万人,归集额将达到460亿元。至2011年11月底,上海累计向155.8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2579.69亿元,累计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42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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