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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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的含义
   (1)什么是道德
   道德是调节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在这个特定的环境中必然要与他人、社会、自然界之间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这些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往往会产生各种矛盾,以及对待这些矛盾的不同态度和行为。而约束和调整这些关系就要运用一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就是道德。
   职业道德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就是行为准则,也就是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的标准和原则。
   道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以善恶作为评价人与事的标准;二是它的调节手段是非强制性的;三是它首先维护的是整体利益。
   人们通常把道德分为三种类型,即家庭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
   (2)什么是职业
   职业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是在人类社会出现分工之后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职业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业职责,即每一种职业都包含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是职业权利,即每一种职业人员都有一定的职业业务权力,就是说,只有从事这种职业的人才有这种权利,而在此职业之外的人不具有这种权利;三是职业利益,即每种职业人员都能从职业工作中取得工资、奖金和荣誉等利益。一般来说,任何一种职业都是职业职责、职业权利和职业利益的统一体。
   职业既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又是人们与社会进行交往的一种主要渠道。人们在交往中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于是如何调节职业交往中的矛盾问题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这就需要用道德来调节。
   (3)什么是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要理解职业道德需要掌握以下四点:
   ①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以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
   ②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及标语口号等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③从调节的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④从产生的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又能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职业道德虽然是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形成的,但它决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道德类型。在阶级社会里,职业道德始终是在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制约和影响下存在和发展的;职业道德和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形式的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样,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在很大范围上都是通过具体的职业道德形式表现出来的。同时,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中,是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阶段。职业道德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在青少年生活阶段所形成的品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风貌。
   2、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职业道德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规范的特殊领域,它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业性。行业性是职业道德区别于一般道德的显著特点。职业道德往往都是与职业特点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2)广泛性。广泛性是针对所有不同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的。职业道德不只是对某些职业中的某些人员提出的要求,而是对所有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职业道德要与职业岗位的特点相适应。各种职业从本行业的要求出发,概括提炼出十分明确具体的道德准则,如以职业规范、工作守则、生活公约、行为须知等简明的形式公之于众,用以规范和约束本职业的从业人员。这种实用性的特点体现了职业道德要适应职业岗位的具体条件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接受能力。
   (4)时代性。时代性是职业道德的一个鲜明特点。职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职业的存在与否是和社会分工紧密相连的,因而职业道德也会出现变化,而且同一职业在不同的时代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3、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会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
   职业道德的基本职能是调节职能。它一方面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的关系,即运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职业内部人员的行为,促进职业内部人员的团结与合作。如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齐心协力地为发展本行业、本职业服务。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又可以调节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如职业道德规定了制造产品的工人要怎样对用户负责;营销人员怎样对顾客负责;医生怎样对病人负责;教师怎样对学生负责等等。
   (2)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
   一个行业或企业的信誉,也就是它们的形象、信用和声誉,是指行业或企业及其产品与服务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程度。提高企业的信誉主要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而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证。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就很难生产出优质的产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行业或企业的发展有赖于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良好的经济效益源于优秀的员工素质。员工素质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责任心三个方面,其中责任心是最重要的。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从业人员其责任心是极强的,因此,职业道德能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4)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主要内容。它一方面涉及到每个从业者如何对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一个从业人员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发展的成熟阶段,因此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职业道德也是一个职业集体,甚至是一个行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和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那么整个社会道德水准就能够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
   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定义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道德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要求。它是在社会主义基本思想的指导下,依靠社会主义社会的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人的信念的力量,来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从阶级性上说,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的道德,是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一种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人们的职业活动,不但要符合职业道德规范,而且还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职业道德史上的一次伟大的变革和升华,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党和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里,职业生活对每个人来说意义尤为重要,它几乎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生活领域。从业者所产生的职业行为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与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广泛而直接的联系。每个人的职业行为是人与社会交往最经常最基本的形式,所以其职业行为如何,必然比他在公共领域和家庭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得多。在我国,每一种职业不仅反映个人的利益,更多的是体现人民、国家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利益。因此,个人职业行为如何,往往不单纯是个人的问题。如果各行各业都出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影响的就是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的就是整个国家的利益。
   (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容具有不同层次性
   这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和个体成分。因此,按照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规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也必然要表现出多层次性,把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把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使社会主义的各行各业和各个阶级都乐于接受。社会主义社会固然应该在全社会各行各业中大力提倡“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的高尚道德精神,引导全社会劳动者向更高层次的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标准前进。但是,大多数劳动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所有者,他们目前的觉悟和道德修养不足以达到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共产主义道德的水平。
   对全体劳动者来说,使他们能够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和各行各业具体职业道德要求和准则,就是达到了基本要求,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对于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所有者来说,只要他们能够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讲究信誉、不搞欺诈、不谋私利,就是基本达到了职业道德的底线,也可以称作一个有道德的人。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教育与自觉修养而成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建立的职业道德,它的主体内容不象旧的职业道德那样自发形成,而是靠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教育与自觉修养而成。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根本性的社会巨变,其职业道德不能简单地因袭旧的职业道德。
   第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从本质上属于共产主义道德体系,要在社会主义时期为人们所掌握,必须通过马克思主义教育,必须要在外部不断地灌输和强化。
   第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与历史上各种职业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是马克思主义在职业道德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完整的科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只有通过刻苦学习,进行理性思考,才能变成人们的道德意识,化为人们的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上升为道德信念。而最终成为人们的道德行为,必须将上述过程内化为个人的自觉行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还需要依靠人们自觉的道德修养。职业道德修养是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的内在动力。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往往因职业道德特点的变化而改变。由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以往社会职业道德的特点不同,因此,其社会作用也就有所不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利于建立新型、和谐的人际关系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中,职业道德所调节的是私人利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私人业主、私人企业与作为私人利益主体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的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利益互相冲突关系,人们有了共同的经济利益,有了共同的理想,有了共同奋斗的目标,使得人与人之间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大家都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在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富裕而辛勤劳动。劳动的性质由此发生质的变化,劳动既是为自己,即谋生,也是为他人、为社会。职业道德的作用在于调节这样的新型人际关系,即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人民一分子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关系等等。
   私有制下的劳动虽有社会性,但是这种社会性只具有间接性质。它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意识不到的,是一种异己的客观规律的表现。劳动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个人谋生,是为自己追求交换价值,所以,这种劳动是私人劳动,其职业道德所调整的关系,也是私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调节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在私有制社会,大部分行业都是私人开办的。因此,除了政府官员、公务人员外,绝大多数人的职业行为都是一种私人行为。其职业道德的好坏,只关系到从业者所在职业的组织形象的好与坏,影响到个别职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而不会对政府的形象产生直接影响,更不会直接影响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形象,由于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也是国家设立的,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好坏也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种调节作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所产生的特有功能,正如劳模徐虎所说:“我最大的心愿就是做好本职工作,及时为用户排扰解难,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3)有利于规范各行各业的行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中人是第一活跃的因素。人的精神状态的好坏,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至关重要的。从业人员具有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就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从业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驱动固然不可忽视,但决不是唯一的动力因素,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因素,这已是被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客观存在。因此,职业道德的作用以及所产生的巨大精神动力是发展经济的优势之一。
   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的职业道德维护的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发生直接关系。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维护的经济利益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私人业主的利益,绝大部分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与社会的发展直接发生关系。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职业道德发挥着前所未有的社会作用。小到各行各业内部的职业道德和规则,大到全社会各行各业共同遵循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有利地促进了各行各业的发展。
   (4)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道德风貌的好转
   职业活动是个人一生中主要生活内容,人生价值,人的创造力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是通过职业活动得到实现的。职业是个人与社会交往的交汇点,职业行为是个人与社会进行交往联系的基本方式。所以,人在职业行为中的道德表现和品德表现就成为一个人道德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人的品德、精神境界和价值观念也主要通过职业活动体现出来,并充分展示出一个人总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情操。因此,职业道德修养就成为整个人格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岗位是培养人格的最好场所,也是表现人格的最佳场所。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注重职业道德品质修养,必然会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从而带动全社会道德风貌的好转。
   此外,人的情感是相互传染的。高尚的道德情感以一种示范姿态,可以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传递给自己的职业对象,从而使自己的职业对象感到心情舒畅,并把这种情感体验化为自己的行为,同时再传递给其他职业工作者。如此往复,在全社会造成良好氛围,形成一种气势,全社会的道德风貌在人们彼此影响感化之下,在党和国家共同倡导下必然会有一个较大提高。
   4、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我们今天各行各业都应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所谓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所谓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爱岗与敬业总的精神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具体表现,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爱岗敬业要求每个人干一行爱一行。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①要正确处理职业理想和理想职业的关系。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提倡的职业理想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既使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不理想,也应该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②要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兴趣爱好的关系。当国家需要与个人兴趣爱好发生矛盾时,把国家需要作为自己的志愿,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培养兴趣。
   ③要正确处理选择职业与个人自身条件的关系。选择职业应根据自身条件,不能好高骛远,即使一时找不到理想职业,无论在哪一个岗位上,在一天就应兢兢业业地工作一天。
   ④要正确处理所从事职业与物质利益的关系。正确的观点是热爱本职与人才流动相统一,忠于职守与物质待遇相统一,人尽其才与物尽其用相统一。不能以追求高收入为目标,任意“跳槽”。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为取得高收入而频繁跳槽,这样就很难做到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所谓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所谓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做事的原则,诚实守信是每一个行业树立形象的根本。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①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高,要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就高,其产品让消费者信的过,企业也就拥有了强大的生命力。相反,产品质量低下,会使消费者感到受到了欺骗,企业也就没有信誉可言。
   ②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应有以质量为中心的科学的生产和工作程序。从业者应严格按照每道工序的操作程序去做,做到诚实劳动,文明生产。经济利益会使意志薄弱者忘记自己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他们以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制假售假、缺斤少两、买空卖空、倒买倒卖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坑害消费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只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能得到消费者的信任。
   ③要实事求是,不讲假话。这要求从业人员平时对领导、同事、顾客、国家不讲假话,不讲空话。对工作中的成绩不多讲一分,对工作中的失误也不少讲一分,对产品的质量宣传要合乎实际,产品广告不能随意吹嘘,广告力求做到诚、真、实。
   ④要提高技能,创造名牌产品。名牌产品本身就意味着诚实守信,但创造名牌并非易事,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生产力诸要素不断智能化的规律越来越被强化。竞争迫使企业在利润最大原则下,投资发展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重金网罗各种高级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开发新产品,创造名优名牌商品。既使是普通劳动者,也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的专业生产(服务)技术和先进的专业技能,才能生产创造令人信服的精品、名牌在现代化的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办事公道
   所谓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公正是几千年来为人们所称道的职业道德。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讲的公平并不是平均。以往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认为平均就是公平,不平均就是不公平,这是非常错误的。公平是指人们社会地位的平等、受教育权力的平等和劳动权力的平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任何个人都没有特权。
   另外,我们所讲的公正与旧时的、传统的公正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其出发点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合法地位和平等权利。如果办事不公正,徇私舞弊,势必会损害社会主义平等竞争的原则,形成不正当竞争,造成新的不平等,就会对社会各方面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办事公道的基本要求:
   ①要热爱真理,追求正义。办事是否公道关系到一个以什么为衡量标准的问题。要办事公道就要以科学真理为标准,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公道就是要合乎公认的道理,合乎正义。不追求真理,不追求正义的人办事很难会合乎公道。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是非观念非常淡漠薄,在他们眼中无所谓对与错,只有自己喜欢不喜欢,把自己摆在一个非常突出的地位。
   ②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只停留在知道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处理事情时坚持标准,坚持原则。为了个人私情不坚持原则,是做不到办事公道的。
   ③要不谋私利,反腐倡廉。私利能使人丧失原则,丧失立场,从古至今有多少人拜倒在金钱的脚下。拿了人家的钱就要替人家办事,那是无法做到办事公道的。因此,只有不谋私利,才能光明正大,廉洁无私,才能主持正义,办事公道。
   ④要不计个人得失,不怕各种权势。要办事公道,就必然会有压力,会碰上各种干扰,特别会碰上那些不讲原则,不奉公守法的有权有势者的干扰。遇到压力和干扰时可能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为了促使自己免受压力,就会向有权有势者屈服;一种是大公无私,不计个人得失,不怕权势,坚持办事公道。很显然要办事公道,就必须坚持后者。
   ⑤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真正做到办事公道,一方面与品德相关,另一方面也与认识能力有关。如果一个人认识能力很差,就会搞不清分辨是非的标准,分不清原则与非原则,就很难做到办事公道。所以,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掌握是非标准,分清善恶美丑,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做到公道办事。
   (4)服务群众
   所谓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从业人员都是群众中的一员,既是为别人服务的主体,又是别人服务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人职业服务,同时又承担着为他人做出职业服务的义务。因此,服务群众作为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领导及公务员的要求,而且是对所有从业者的要求。
   服务群众的基本要求:
   ①要树立服务群众的观念。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高,思想觉悟参差不齐,每个从业人员从事劳动的目的,多半是为谋生,为他人服务的观念较淡薄。因此,要做到服务群众,必须首先树立服务群众的观念。
   ②要真心对待群众。仅仅要树立服务群众的观念还不够,还必须落实到行动上,即每个从业人员无论做任何事情,都要想到群众,想到群众的利益,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服务。
   ③要尊重群众。只有尊重群众,才能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需,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群众。
   ④要为群众谋利益。每个从业人员做每件事情都与群众有关。因此,任何职业要便民而不扰民。要真正为群众谋利益,决不应损害群众的利益。
   (5)奉献社会
   所谓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是为人民服务精神的最高体现。有这种精神境界的人,他们把一切都奉献给国家、人民和社会。奉献社会不仅有明确的信念,而且有崇高的行动。
   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融在一生事业中的高尚人格。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较,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我们在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时,必须掌握以下三点:
   第一,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同样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既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一致,又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精神;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人类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为人民服务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第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是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与社会共同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真正的集体主义,是自阶级社会以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独有现象。
   第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重点是树立社会主义主人翁劳动态度。
   对待劳动的态度取决于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劳动者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他们就会厌恶劳动,如果处于主人的地位,就会对劳动产生极高的热情。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树立主人翁劳动态度是解决敬业精神和职业责任感问题的关键所在,主人翁的劳动态度是从业者具有敬业精神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的源泉和动力。
   三、通信行业职业道德
   1、什么是通信行业职业道德
   通信行业职业道德,概括地说,是指通信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具备的道德品质。这是从事通信行业的干部和职工,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在履行国家所赋予的社会职能中,逐步形成的体现着社会主义通信事业的性质、任务,保证通信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通信部门信誉而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通信行业的任务、特点和作用,要求通信职工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通信企业有纵横万里、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在其内部有各种不同的工种。每一工种的具体任务、服务方式和作用也不尽相同,即各自工种都有区别于其他工种的特殊性。因此,生产、服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各有所差别。
   2、通信行业职业道德的特点
   结合通信行业的特殊性,通信行业职业道德同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一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化和补充,并且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本行业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充分体现了通信生产(服务)的高度集中统一性
   所谓集中统一,一方面要求在通信生产(服务)中,必须树立整体观念,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反对各自为政,保证通信畅通,另一方面反映了通信员工加强团结协作,加强组织纪律性的必要性。
   (2)充分体现了通信“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
   它反映了通信的基本特点和工作标准,也反映了社会和人民群众对通信的基本要求。通信生产(服务)的效用,在于缩短时间和空间距离。时间要求迅速,效用要求准确,传递要求安全,服务要求便利。所以,时限观念、准确观念、安全观念和方便观念,既是通信的服务方针,又是通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3)通信行业职业道德应与法律纪律相辅相成
   通信行业职业道德与国家法律、通信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性都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来说,违法乱纪的行为都是败坏道德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和谴责。但是,法律和纪律,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执行的;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通信道德规范则不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一种精神力量,依靠通信员工的思想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而起作用。通信行业职业道德激发通信职工的良知和觉悟,贯穿于心灵深处和行为的始终。它既可防患于未然,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抵制丑恶行为的发生,又能约束于后,使人心灵深处幡然悔悟,知过改过,引导向善的方向发展。道德具有法律和纪律所不能起到的重要作用。通信行业职业道德也是这样,它像无声的命令,成为通信从业人员自觉地明断是非,辨别好坏,认识荣辱,分清美丑,判断善恶的尺度。
   通信行业职业道德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员工队伍建设、维护企业信誉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3、通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通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是加强通信行业员工道德修养,陶冶员工思想情操,调整员工与用户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通信行业员工在长期的通信生产中,逐步形成了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1985年8月23日,中国邮电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对邮电通信行业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进行了完整、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其主要内容有八条,即敬业、尽责、优质、守纪、协作、为民、文明、廉洁。
   (1)敬业——热爱通信事业,忠于本职工作
   热爱通信事业,忠于本职工作,是通信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敬业精神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通信员工只有把做好本职工作,当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具体行动,当作为发展通信事业、实现自己远大理想抱负的具体实践,才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是通信行业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敬业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对通信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了解通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②对通信行业要有浓厚的感情,十分爱护通信行业的信誉,关注通信行业的发展。
   ③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
   ④明确人生目的,努力为通信事业做贡献,在自己的专业和岗位上有所追求,有所突破。
   ⑤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劳动。在工作中,不怕任务繁重,不怕条件艰苦,不怕工作劳累,肯于吃苦,勇挑重担。
   ⑥要有创新精神。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为适应改革开发的形势,要自觉学习新技术、新业务,敢于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开拓工作的新思路,迈出新步伐。
   (2)尽责——坚守岗位,确保畅通
   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昼夜不停和分秒必争的特点。它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极其复杂的体系,如果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通信就受到了影响,所传递的各种信息就会消失或错漏,这就决定了通信行业员工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心尽力地履行工作职责,坚守通信岗位,确保通信畅通无阻。
   尽责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按时上班、下班和接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在上班时间,不准干私活,办私事,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②在任务繁重、人手紧张时,能以全局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确保通信畅通。
   ③在自然灾害危及到通信生产安全时,不惊慌失措、贪生怕死、临阵脱逃,坚守岗位,力保通信畅通,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④在战争时期和对敌斗争中,经得起流血牺牲的考验。
   (3)优质——精通业务技能、保证通信质量
   通信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钻研新业务,才能保证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通信生产是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的,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次品、废品,既不能重新加工复制,又不能削价处理,它造成的不仅仅是一般商品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出现精神、政治损失,出现大量的客户流失,这种损失往往又是无法挽回或弥补的,在政治上的影响是无法估算的。产生通信服务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员工没有牢固的树立质量意识,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业务不精,不严格按各通信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也有的是对设备机械检修不认真,不按时维护,导致设备故障等造成的。
   优质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一丝不苟地对待每一项通信业务,不允许马马虎虎。工作中要有创造“全优”的思想,不只满足完成规定的质量指标,要向更高的质量标准冲击;不满足于阶段性的高质量,要有持续高质量的思想。
   ②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通信生产是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有一整套严格统一的生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遵章办事是确保通信质量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③要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刻苦钻研技术。通信行业的各工种技术性都很强,只有精通业务,掌握本领,才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守纪——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
   通信部门是党和国家的通信要害部门,它担负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政治、经济情报传递以及个人之间的通信交往等任务,其中很多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机密以及个人的隐私。确保党、国家和人民群众通信和机密安全,决定了通信员工必须具备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的品德。
   守纪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外,要保管好客户资料、档案,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②不准将保密文件及材料等带到家中或与工作无关的场所;除按照规定了解通话质量等情况外,不准偷听用户通话。对因职务之便接触到的通信内容及有关通信情节,不得告诉他人。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该要的文件不要。对于通信网路的分布、战备通信设施、保密电话号码、无线呼号频率等,不得泄露。
   ③不得用普通电话、普通邮件来传送机密事项和机密文件。不应通过无线电路传递的电报、电话和会议电话,一律不得经短波、微波等无线电路传递。
   ④严禁与规定以外的通信对象联系和使用规定以外的呼号频率,不准利用通信设备收听广播。不准在电路上争吵、谩骂和交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协作——团结协作、全网一心
   我国的通信网,是以首都北京为中心,联结全国的通信网。整个通信过程需要通过多工种、多工序的紧密衔接,协作配合,共同劳动才能完成。通信企业点多、线长、面广,任何一个环节不协调,都会使通信中断。因此,只有全网团结一致,协调行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效能,创造最佳的行业效益。。
   协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自觉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在通信生产的组织管理上,支线服从干线,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只有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维护全局利益,才能保证全程全网通信畅通。
   ②要发扬协作风格。在各个部门之间,紧密协作;在各个工序之间,做到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着想,下一工序为上一工序把关。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不允许故意刁难对方,人为地设置障碍,妨害通信工作任务的完成。
   (6)为民——尊重用户,热情服务
   通信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通信需要。方便用户、满足用户,是通信部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帮用户之所需”,对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就成了通信行业员工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民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要努力开拓通信市场,提高通信能力,满足用户需要。
   ②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窗口”服务人员应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客户的提问。应优先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③入户服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服务规定,爱护客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公布服务项目、时限、范围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④尊重用户,热情服务,要设身处地为用户排忧解难。要经常把自己放到用户的位置上进行换位思考和处理问题。
   (7)文明——文明生产、礼貌服务
   通信企业每天与千千万万的国内外用户打交道。文明生产,礼貌服务做的好,客户就会纷至踏来,企业效益也会稳步提高。
   文明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要创建整齐、清洁、美观、大方的营业场所和生产场地。要保持营业场所的清洁卫生;要摆齐管好生产工具、服务用品;搞好营业场所的装饰、绿化等。
   ②要加强个人服务礼仪的修养,在接待客户或入户服务时,服装要整洁,要佩带工号牌,服务用语要准确、简洁、亲切,表达的意思要完整,禁用不文明的用语。同时还要注意个人卫生,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和蔼可亲,落落大方。
   (8)廉洁——廉洁奉公、讲求信誉
   通信企业是公用性、服务性很强的企业,它直接为国内外广大用户服务,信誉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信誉好,用户才有安全感。另外,通信部门有很多工程、很多岗位是个人作业或外流作业,不易监督和检查,容易出现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从而破坏企业声誉。因此,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要想在广大客户中树立起可以信赖的企业形象,就必须做到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讲求信誉。
   廉洁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要秉公办事,忠诚老实,不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不索贿受贿,不贪污侵吞国家、集体的财物。
   ②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不蒙骗、欺诈客户,认真履行对客户的承诺和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
   ③入户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预约时间,按入户服务规范和操作规范为客户装、移、迁、修通信的终端设备。绝对不能占用户的便宜,做到不吃不拿不要。
   ④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在工作中应爱惜公共财物,同挥霍浪费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节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出台背景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我国进行了以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和引入竞争为主要目标的电信改革。目前,我国已有6家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全国性电信公司,经营互联网相关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已达3000多家,可见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电信改革与重组后,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加快了电信业的发展,改善了服务,同时也使政府管理电信工作的任务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已不再适用,必须尽快实现向依法治理的方向转变。特别是随着加入WTO,我国电信市场还将加快对外开放,并与国际接轨,电信市场的情况将更加复杂,政府对电信行业监管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新的电信法规出台之前,由于缺乏法制保障,电信市场已经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公平竞争的格局尚未形成,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电信企业利用其网络优势,遏制竞争对手,甚至擅自中断互联互通,造成对方通信服务中断。
   第二,电信企业不规范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基础电信设施,造成重复建设,或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甚至国际电信业务。
   第四,有的外商无视我国现行政策,甚至超越WTO协议,开始在我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
   第五,有的用户消费行为不规范,少数人利用电信网络,特别是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政企分开和多元化市场竞争的新环境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单靠行政手段管理,这些问题不但不能解决,还会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电信业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着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主要原则
   应该说,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有它的倾向性原则,有保护什么、限制什么的成分。而《国家电信条例》的原则应该说是鲜明的,那就是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促进发展。《国家电信条例》体现了以下四大原则:
   (1)贯彻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电信条例》摆正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分开后,电信主管部门与各个电信企业都脱离了经济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它的任务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规则,当好裁判。电信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2)体现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国家电信条例》一方面为新电信企业进入市场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对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电信企业规定了保证互联互通、平等接入和提供网络元素分拆销售等义务,限制其利用先占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反映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
   《国家电信条例》采用了国际电信联盟对“电信”的定义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将广播电视传输网和计算机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纳入了电信管制的范围,体现了当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为实现电话、计算机和电视三种网络与业务的融合,推进信息网络化,提供了法律基础。
   (4)考虑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国家电信条例》吸取和借鉴国外电信立法的经验,采取了发达国家在引入竞争后电信监管比较通行的做法。如对发放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和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采用拍卖方式;基础电信业务资费的调整采用听证会方式;电信业务分类中明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并对基础电信企业提供非捆绑网络元素提出了要求。
   3、主要内容
   《国家电信条例》共有7章81条,主要确立了我国电信业行政监管的八项重要制度: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电信业务种类分别规定了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受理机关。鉴于电信资源的有限性,为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对颁发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评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为鼓励技术创新,对利用新技术试办新型电信业务作了例外处理,只需要向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2)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网间互联首先由互联双方进行协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电信监管机构申请协调;在规定时间内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协调机关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根据专家论证的结论和互联方案做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电信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根据电信业务的不同情况,电信资费实行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方式。原则上对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逐步实行企业定价;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信业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余电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电信业务的政府定价,由信息产业部提出方案,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数量有限的资源,须由国家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应逐步采用拍卖方式。电信资源的收费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任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国家电信条例》对装机、移机、障碍修复、交费、查询等直接影响用户利益的服务环节规定了服务质量标准和时限要求;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用户意见,接受用户监督;电信监管机构也要受理用户申诉,依法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还对经营者不得在服务中侵害用户合法利益的六种行为做出了规定。
   (6)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
   公用电信网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实现信息网络化的物质基础。为了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上述三类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的检测、认证,才能正式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进网许可证。
   (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为此列举了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网络犯罪或违规活动的17项禁止行为。规定国际电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并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和相关机构对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二、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1、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邮电分营、政企分开后第一部地方性电信法规,《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其他电信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保留了原《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一些内容。
   在《条例》出台前,辽宁省范围内适用的地方性电信法规是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5月30日由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改的《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当时的电信市场情况与目前有很大不同:一是政企不分。电信市场的管理者和基础电信业务运营者都是辽宁电信的前身辽宁省邮电管理局,这种电信体制使得地方电信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性规定不足,在保护电信市场竞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并且使当时的立法无法考虑到互联互通等问题。二是国家尚未制定《国家电信条例》。
   当《国家电信条例》颁布施行后,《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有许多同《国家电信条例》不相协调的规定,使其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辽宁省地方电信市场发展的需要。目前,我省电信市场上已有移动、联通、网通、电信和铁通五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也有近150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商(ICP)近6000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近7000家,还有近40个专用电信网单位,多家电信业务运营商展开竞争的局面已基本形成。同时,电信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有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互联网经营国际长途电信业务,牟取暴利,给国家和电信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互通工作开展不利。互联互通工作是对各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都有好处的一项业务,然而个别电信业务经营者却贪图短期利益,给其他的经营者制造麻烦使互联互通工作无法进行。
   (3)无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的假冒伪劣电信终端设备流入我省,严重影响我省电信网的通信质量。
   (4)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开通电信业务,扰乱我省电信市场秩序。
   (5)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大打价格战,进行低层次的无序竞争,使各电信运营企业自身实力遭受损害,同时也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6)我省“网吧”管理审查机关过多过滥,有的地区政府部门越权擅自颁发经营许可证而疏于管理,在互联网上网服务中存在“黄赌毒”等不健康内容,严重腐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为适应目前电信市场的现实状况,保护我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2、《条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1)《条例》的法律地位
   《条例》属于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即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为在辽宁省范围内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信条例》而制定的,一方面将《国家电信条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加以细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国家电信条例》没有规范到的领域给予补充规定,使全省的电信市场运行纳入到法制化的轨迹之中。
   根据《立法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与其抵触统统无效;其次是法律,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再次是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最低的是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有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即部门规章;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即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确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在该地方使用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条例》的法律效力
   ①空间效力: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时间效力:2002年2月1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③对人的效力:在辽宁省范围内从事电信活动或与电信有关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与电信有关的活动,主要是指不属于直接的电信活动,但与电信活动形成工作关系、相互依存关系,是开展正常电信业务所不能离开的活动。比如:电信网间互联的协调活动、电信资费的制定和管理、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电信安全等方面的活动。
   3、《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就以下七方面问题作了规定:
   (1)确定了执法主体和从事电信活动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此项规定明确了我省电信市场监管的唯一主体是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这样就可以避免电信市场中出现“多头”监管、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所适从的现象。目前省通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只有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一家,主要负责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的相关初审工作,并拥有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2)对电信市场监管作了明确规定
   电信改革与重组后,电信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竞争日益激烈,对电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第二章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监管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将近期国家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一些新的规定吸纳到《条例》中,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二是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和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将电信管理机构在过去实践中积累的监管经验,如监管范围、内容、审批的条件以及监管程序等具体化,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国家电信条例》有所补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条例》第五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从信息产业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须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②《条例》第六条规定:对经营增值业务的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加以进一步限制,要求其除具备《国家电信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组网方案。
   ③《条例》第七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所设立的互联互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管理机构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此项规定规范了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秩序,对保证互联互通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有利。
   ④为保护移动电话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或维修移动电话机业务经营者应具备为用户提供识别真假进网标志的手段,并有为用户提供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的措施和制度。
   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出租、出售电信管道的经营者,必须具有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此项规定对规范电信管道租售市场有重要意义。一个规范的电信管道租售市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建设工作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信息产业部2003年2月最新颁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管道的出租、出售业务为基础电信业务,因此,从事此类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关于通信管道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信部规〔2001〕783号)对此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要求通信管道的建设权应与经营权相对应,只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方可参与通信管道的建设或联合建设活动。其中,只有具备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经营通信管道出租、出售业务,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只能自建自用,不得进行管道资源的出租、出售。
   ⑥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条例》第十四条确立了电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此项规定对提高通信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3)对电信服务与监督做出了规定
   电信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行为。
   ①《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为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代办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代办电信业务单位(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负责。代办电信业务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代办电信业务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电信业务代办单位的管理,与电信业务代办单位签订内容详尽、责任明确的委托代办协议,并加强对其提供服务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减少纠纷,维护企业形象。
   ②因用户交费不便而造成的欠费一直是困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难题,同时也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信用户可以采用预交费的形式交纳电信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电信用户支付利息。此项规定是对《国家电信条例》关于收取电信费用方式的补充,赋予电信业务经营者营业厅预收电信费用并支付利息的权利,方便了用户交费,也有利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减少欠费。
   ③《条例》第十九条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行为进行了约束性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将计费原始数据保留五个月,并在保存期内为用户提供查询。同时,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存包括计费原始数据在内的相关原始资料。此项规定是既有利于用户查询电信费用,又有利于发生费用纠纷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出具相关证据。
   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记录相关资料,并将记录备份保存60日。此项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有利于保证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4)对电信安全和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
   电信安全问题包括电信网的物理安全、信息安全和内容安全。《条例》在电信网络传输、复制、发布、传播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对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①《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业务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条例》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针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来保护电信设施的安全。此类规定对保障电信设施安全有重大意义。
   《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有:向公用电话亭、分线盒等电信设施投掷杂物;在电杆、拉线、标桩等电信设施上拴牲畜、堆放物品;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沙、取土、推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在埋有地下管道、电(光)缆的地面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各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化粪池、沼气池、牲畜圈;在埋有地下管道、电(光)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水底、海底设有电(光)缆的水域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光)缆安全的作业;擅自拆迁或损毁电信设施;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设施的正常维护;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条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行为,单位和个人行使这些行为时必须事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搬迁、拆除电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的;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道、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架设输电线路、电车线路、专用电信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以及设置电气设备的;及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③《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可以无偿或有偿修剪、截干或者伐除。此项规定有利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络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④为了确保电信业务经营者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及时的电信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核准的,带有应急通信、抢修专用标志的电信车辆和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不受禁行路线、禁行标志和禁止停车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应当优先放行。
   (5)《条例》对电信业的规划和建设做出了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电信建设的规划、管理,电信建设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电信建设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电信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应当接受省电信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电信标准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对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6)《条例》规范了电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隐私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够据以确认某个个人或对某个个人产生影响的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够给持有人带来利益且被持有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7)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惩治不法行为,《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做到合情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主要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混合形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公务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国家公务员法。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退休后都受我国劳动法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人员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③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④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⑤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⑥休息休假权;
   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⑧享受社会福利待遇;
   ⑨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⑩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2)劳动者享有的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③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劳动法规定的成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⑧保密条款(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双方约定)。
   另外,除上述必备条款之外还应有可备条款。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允许变更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①双方达成变更协议的;
   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③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
   ④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⑥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的;
   ⑦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⑧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二是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三是发生短期停工;四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以及自行解除。
   ①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即时解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因劳动者严重违纪;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二是需要预先告知的解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D、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单位情况转好,要重新录用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②用人单位无权解除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解除的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A、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
   B、劳动者在试用期;
   C、单位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D、用人单位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需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1年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100%。
   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1年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四,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期满;
   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③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
   ④劳动合同解除;
   ⑤劳动合同无效;
   ⑥职工死亡和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因工致残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
   (5)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①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一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外,支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费用。
   二是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是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是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②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
   一是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是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损失;
   五是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也要赔偿。
   ③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该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是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协商谈判而签订的协议。
   (2)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的程序
   制定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报送审查备案。变更必须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可以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也可以因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而终止,也可以因企业的破产、解散或被兼并而终止。集体合同对全体职工都有效力。
   5、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争议处理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因劳动问题引起的,即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或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劳动问题引起争议不是劳动法所称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
   ①协商。
   ②调解。调解应在30日内结束,不是必经程序。
   ③仲裁。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7日决定受理,60日做出仲裁裁决,可以在受到仲裁裁决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④诉讼。
   ⑤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和诉讼。
   6、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
   (2)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始终把劳动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职业病发生。
   (3)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是指为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过程中要采取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③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④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⑤《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⑥已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等级标准》中的第三、四级的作业。
   (2)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①月经期保护。在此期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怀孕期保护。为保障怀孕女职工及其胎儿的安全健康,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③生育保护期。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④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是指用人单位录用的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职工。未成年工处于身体发育阶段,与成年人比较在身体上有明显差别,因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如下特殊保护措施:
   (1)对未成年工劳动工种进行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对未成年工劳动时间加以限制
   未成年工工作时间应少于标准时间,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以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另外还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一是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是工作满1年;三是年满十八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9、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多层次的。(面试问题网 www.mianshiwenti.com)
   (2)社会保险制度的种类
   ①国家基本保险
   这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障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时最低生活需要的保险制度。这是第一层次,也是最主要的保险方式。
   ②单位补充保险
   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为劳动者投保高于基本保险标准的补充保险。它是第二层次的保险。
   ③个人储蓄保险
   这是指劳动者个人以储蓄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它是第三层次的保险。
   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3)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①退休享有养老退休补助;
   ②患病、负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提供生活救济等;
   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④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⑤生育享受产假、产假工资及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⑥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有遗属津贴,如抚恤金、生活救济金等。

  第三节 通信企业相关规章制度

  一、企业职工奖惩办法
   目前,规定邮电企业职工劳动纪律及奖惩的法规为1986年7月25日邮电部发布《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奖惩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结合邮电企业经营实际而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邮电企业的职工。
   1、总体要求
   《奖惩办法》要求邮电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保守国家机密,遵守职业道德、通信纪律、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通信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对于各级邮电企业,《奖惩办法》要求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的奖励,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对职工的处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职工的奖励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1)热爱邮电事业,忠于本职工作,钻研技术业务,在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2)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通信质量,预防通信事故、挽救损失或在查破通信案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3)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机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改善服务,改进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及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4)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机智勇敢,不避艰难,坚守岗位,确保通信畅通,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者;
   (5)在通信生产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在节约人力、财力、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6)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通信效能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7)大胆揭露坏人坏事或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通信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8)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9)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和职业道德,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受到社会赞扬并有突出事迹者;
   (10)为国家培养人材,在传授业务技术、文化知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或者勤奋学习,自学成才,成绩突出者;
   (11)在其它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质量先进工作者、质量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给予职工荣誉奖励时,评选单位可以同时发给一次性(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奖金。
   3、对职工的处分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根据情况不同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通信纪律、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经常不能完成通信、生产、工作任务者;
   (2)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不听从指挥调度,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邮电通信、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3)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工作无计划,对质量不检查,不分析,对影响通信质量的严重问题不重视、不查处,造成严后果者;
   (4)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章作业,丢失、损毁、积压延误邮件、电报,或损坏设备、仪表,生产废品,造成政治、经济损失或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对违章违纪现象不及时纠正,严重影响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后果者;
   (5)盗窃包裹,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抽窃报刊,造假电报,篡改电报内容,故意积压、毁弃电报,泄露通信机密,以及利用工作条件,人为阻断通信或有其他破坏通信行为者;
   (6)以权谋私,非法经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用户,或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走私贩私,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7)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财经纪律,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者;
   (8)利用职权,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职工伤亡或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对犯错误者纵容包庇,以及阻碍对犯错误者进行检查处理者;
   (9)服务态度恶劣,辱骂刁难用户或对方局的工作人员,拒收、拒接、拒投电报、邮件,拒
   接电话,败坏邮电信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对于犯有上述四、五、六、七项错误的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还要根据其错误情节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至两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并重新评定其工资级别,但不得超过本人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开除处分,须经企业行政领导提出,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企业在宣布职工除名的同时,应将除名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对于犯有错误,经教育无效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二、机房安全保密制度
   机房是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也是机务人员从事通信设备维修的场所,因此,对机房的环境要求比较严格。为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机房应有良好的防尘、防静电措施。机房温度应为10℃—30℃,相对湿度为45—80%,空气中直径大于5um灰尘的浓度≤3×10-4粒/m3。机房建筑可为全封闭式或双层窗户,以防止尘埃的渗入。机房应有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应有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机房应常年保持整齐清洁,做到进门换鞋,机房的各类物品要定位存放。机房的各种照明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修。机房内外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为确保机房的安全,机务人员必须遵守企业的一般安全守则、用电安全制度和机房安全保密制度。
   1、通信企业员工一般安全守则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完成通信生产工作。
   (2)进入生产工作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3)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打闹、吃东西、闲聊或干私活;未经批准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明令禁止的电热器具。
   (4)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本科室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和急救常识,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和急救物品。
   (5)每日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前,必须清理办公现场,切断电源,检查火源及其它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工作现场。
   (6)定期检查安全防火设施,不得将其损坏或擅自拆除和挪作他用。
   (7)进入公司应主动出示证件,不准擅自将危险品带入公司,持公物出公司应出具证明,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8)保护信息系统安全,采取措施防止计算机系统受到侵害。
   (9)员工间要团结、友爱、互助,并应互相督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发现问题或隐患合力解决,互相补救。
   2、用电安全制度
   安全用电一般采取三种保护措施:一是保护接地,防高压窜入低压保护,保护接零,重复接地保护;二是装设熔断器、脱扣器、热继电器和漏电保护装置;三是采用安全低电压等。同时还必须加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以及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
   (1)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可靠,禁止使用失灵的测量仪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开关跳闸后,须将线路仔细检查一遍,才可推上开关,不允许强行送电。
   (3)不准载负荷拉闸操作,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丝,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谁挂谁取。
   (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接地线要符合标准,有电设备不准断开外壳接地线。
   (5)电气线路拆除后,遗留的线头应及时用绝缘布包扎好
   (6)使用36伏以上的手用电动工具,要有良好的接地。应检查所用的电动工具、电压等级是否与电源电压相符,并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3、机房安全制度
   (1)所有维护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定安全规定。维护中心应经常对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所属部门、机房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中心应安排人员进负责安全工作。
   (2)机房内应备有四氯化碳灭火器等安全用具,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每个维护人员应熟悉一般的消防知识和安全操作方法。
   (3)各种测试仪表和电器设备的外壳要接地良好,插拔电路盘应使用抗静电手环。高压操作时应使用绝缘防护工具,注意人身安全。不同种类的测试电源应使用不同的插座,以免造成障碍和事故。
   (4)机房内高处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得在机内、机顶和电缆槽道乱放工具,工具袋及其它物品,以防工具散落,损坏设备和伤人;二是机房 内工作梯要坚固平稳;三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4、机房保密制度
   (1)对机房的维护和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出入机房要经批准并进行登记。外部人员因公进入机房,应经上级批准,由有关人员带领方可进入;外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须严格履行涉外手续,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指定中方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3)有关通信设备、网络组织、电路开放等资料不得任意抄录、复制和带出机房,防止失密。
   (4)禁止无故监听用户话路,因业务和维护需要监听话路时,应按保密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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